各镇工会、县直机关工会、各企事业单位工会、中省驻紫单位工会:
为了减轻职工患病住院后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的经济负担,全总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展开了职工互助互济活动。由于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低投入、高保障、非盈利、投保方便,理赔报销简便、及时,是一种较好的医疗补充保险,深很受广大职工的欢迎。县总工会根据省、市工会文件精神,已连续三年在全县推进《在职职工住院医疗合作互助保障计划》,截止2010年底全县共有80多个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了职工互助保险计划,投保职工达3796人,已有65家参保单位的89名职工得到住院赔付,报销费用共计166481元。经县总工会研究决定,今年将继续在全县开展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认识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的目的意义
温家宝总理在省部级领导干部培训班上讲话中特别指出,要鼓励支持工会等社会团体积极做好补充保障工作。我们国家属于人口基数大,采取的是政府主导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对于整个社会来说,除了政府主导型保险以外,还需一些补充保险,像工会这些年推行的职工互助保障就是补充保险的一种。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经全国总工会批准开办的,它是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由各级工会组织的、职工自愿参加、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障的非盈利性的职工互助互济活动。工会组织职工参加这项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是完善医疗制度改革,减轻职工医疗负担的重要措施,是工会履行维护职责,推动送温暖活动经常化、制度化、社会化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工会组织与职工密切联系,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的有效形式;是保持企事业单位稳定,促进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维护职工切身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抓好落实。
二、开展职工互助保险的基本内容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合作保障计划》的基本内容是:凡已参加本县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在职职工都可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并由单位工会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参保职工人数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100%。保险费为每人每年50元(未参加过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职工,须先缴纳10元会员费办理入会)。在一年的保险期内,参保职工医保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在社保经办中心报销的基础上,由互助会支付医保范围内自付部分的70%。参保职工在保险期内发生有恶性肿瘤放化疗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治疗,在社保经办中心报销的基础上,由互助会支付自付部分的60%。
首次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合作保障计划》设30天的免责期,在免责期内互助会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办理职工互助保险和理赔的方法
已开展职工互助保险工作的单位,在满一年当月15日内,要按照单位职工参保的类型主动到县工会续交保险费。初次开展职工互助保险工作的单位,由单位工会牵头,自制表格填明职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投保类别,投保金额,表格上加盖单位工会或行政印章到县工会交费办理即可。
凡是需要理赔的职工,由单位工会或职工自己按照附件3即职工住院互助保险理赔手续清单要求,准备好资料交给县工会,理赔资金下来后,由县工会通知职工本人直接领取。
四、开展职工互助保险工作要求
1、搞好宣传发动工作。医疗保障是职工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所在。开展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向同级党委汇报开展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意义和作用,特别是要宣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在为职工减轻医疗负担中所发挥的作用,争取党、政对此项工作的支持。同时要充分发挥工会的优势,通过下发宣传材料,宣讲等形式,向职工广泛宣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合作保障计划》的目的意义和具体条款,并结合以往开展互助保障工作中所积累的好经验,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职工宣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好处,最大限度地动员职工参保,力争使每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应保尽保。
2、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各工会要加强对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领导,工会主席要亲自抓,同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按照办理职工互助保险工作的程序,切实做好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的各项组织工作。
3、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是工会组织为职工办的一件实事、好事。各单位工会要多渠道筹集资金,不断拓宽参保资金的渠道,有条件的单位可采取本单位行政补助、工会经费补充,无条件的单位可采取职工自己出资的方式。总之,要想法设法确保所有职工都能参加职工互助保险。
联系人、邹家保,电话:4422015,15891551399。
附:1、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合作保障计划
2、“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合作保障计划”问答
3、职工住院互助保险理赔手续清单
紫阳县总工会
2011年2月25日
抄送:安康市总工会 (档二)
“陕西省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计划”问答
为了配合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深入、全面实施,有效地帮助患病职工减轻因病住院造成的经济负担,陕西省总工会主办的陕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根据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启动实施了《陕西省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计划》,目的是通过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使之成为一种较好的医疗补充保险,以进一步提高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为切实宣传好“陕西省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计划”,我们专门摘录“陕西省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计划”条文,制作成问答式,供广大职工了解。
问: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的对象?
答: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的对象是我省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已参加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除外,下同),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申请集体参加本计划。
本计划采取团体投保制,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工会或上级工会为投保单位,投保单位具体办理本计划参保及报销等手续,并负责向职工宣传、解答本计划的内容。
参加本计划的每个单位职工人数不得少于本单位参保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参保比例为100%,500人以下的,最低参保比例为70%;500人以上的,最低参保比例为60%;超过1000人的,可按分厂、车间等二级建制单位整体参保,参保比例必须达到80%以上。
问: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的期限?
答: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即自本会同意承保,出具《陕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计划书》并收到医疗互助保险费后的次日零时起至保险期满日之二十四时止。
参保时在保险期限内可一次性缴纳一年或两年的保险费,一个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参保后临时追加的参保不予受理,选择一次性缴纳两年保险费的,如果确需临时追加参保人数,须在保险期限满一个整年度时,方可办理临时追加的参保手续,追加部分的保险期限只能以本单位追加前已参保的剩余年限为限。
初次参加本计划执行30天免责期,其中选择一次性缴纳两年保险费的,参保的第二年不再执行免责期。
问: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费费额?
答:每人每年缴纳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费50元。须在参保时一次性交清,参保后不退保险费。被保险人在一个保险期限内只能参保一份,超出份数视为无效。
问: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的保险责任?
答:被保险人在一个保险期限内一次或多次因病住院(不含工伤、生育住院及计划生育手术费,下同)所发生的一次性医疗费用,凡符合当地最新的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且医疗费用超过当地起付标准并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的,本会可承担按规定项目和一定比例报销两次住院部分医疗费的责任,其报销的项目和比例如下:
(一)首次住院报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含自费部分和起付标准以下及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且由统筹基金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的70%,第二次报销上述范围个人负担费用的,60%。
(二)门诊特殊疾病根据各地不同规定及标准,对纳入医疗统筹基金报销范围且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比照上述办法予以报销。
被保险人保险期满时,若一次治疗未结束,本会按该次治疗期间保险期内的天数比例予以报销;若保险期满及时续保的,则分别按两个保险期治疗天数的比例和支付标准分别计算,予以报销,不重复计算。
保险期满,保险责任终止。一个保险期限内保险待遇达到规定的次数后,当期的保险责任终止。
问: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的除外责任?
答: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陕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免责期内患病住院的(无论在住院期是否超过免责期);
(二)住院医疗费用低于起付标准的;
(三)有伪造或篡改病史、结算凭证等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四)工伤(职业病)、住院生育、计划生育手术费及其他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所发生的住院和各种治疗费用;
(五)被保险人不能提供社保局(或社保局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结算单或其他规定证明材料的;
(六)申报时即在社保结算医疗费用之日起超过二个半月的;
(七)变动工作单位后未接续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
(八)不属于本计划保险待遇范围的。
问: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如何续保?
答:参加本计划期满后15天内办理续保缴费手续,不再执行免责期。超过15天办理续保手续将重新执行30天免责期。
保险期届满办理续保,其续保比例仍执行本计划的第三条规定。
问:被保险人变更工作单位怎么办?
答:在保险责任期内,被保险人变更工作单位应及时报本会备案,并在本地或异地(本省内)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计划仍然有效。对变更工作单位至异地(本省内)的,按变更后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范围、标准等)执行。
问:什么是保险免责期?
答:指被保险人初次参加本计划时,自陕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互助保险计划书之次日零时起至30天期满日之二十四时止的期间。
问:什么是保险起付标准?
答:指医疗保险支付住院费用的起付线,即个人住院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含自费费用)达到此“起付线”时,医疗保险才开始支付,在“起付线”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