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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紫阳县文艺作品创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
关于印发紫阳县文艺作品创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点击数:12819 更新时间:2013-06-20 11:22:49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紫阳县文艺作品创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紫阳县文艺作品创作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524

 

 

紫阳县文艺作品创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文艺方针和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繁荣我县文艺事业,激励全县广大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文艺创作,推出一批优秀的文艺作品,培养一批优秀的文艺人才队伍,形成一个良好的文艺创作氛围,推动我县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和文化强县进程,为全县社会经济跨越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艺作品创作奖评选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文艺工作,坚持 “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以及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统一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体现文艺作品创作的导向性、专业性和科学性。

第三条 紫阳县文艺作品创作奖评选工作,主旨是充分挖掘和发扬紫阳的地方特色文化,其参评作品必须体现紫阳山水风情、地域文化、社会经济发展等内容,其评选工作按类别分年度举办。舞台艺术类每年评选一次,文学类、造型艺术类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第四条 成立紫阳县文艺作品创作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根据文艺作品门类,评委会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成员由相关专业或协会中有一定学术造诣的专业人员组成,每个专业评审组人数不少于5人。本人有参评作品的评审人员,在评本人作品时必须回避。

第五条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紫阳县文化文物旅游广电局,负责评审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奖励对象:凡从事文艺创作的单位或个人,以描写和反映紫阳题材的文艺作品,重点以紫阳民歌词曲创作和舞台文艺作品为主,不分业余和专业作者,均可申请参评。

第七条 奖励门类:

1.文学类:诗歌、小说、散文、报告文学、民间文学、剧本、文艺评论等。

2.舞台艺术表演类:音乐(主要指紫阳民歌的词、曲创作和演唱)、舞蹈、戏剧、戏曲、曲艺等。

3.造型艺术类:美术、书法、摄影、雕塑、民间工艺等。

第八条 申报参评的文艺作品应由各镇、各单位或协会、社团等组织按一定程序向县文化文物旅游广电局提出申报。凡申报参评者,须填写评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作品申报表(一式二份),同时提交与作品相关的材料。文学类:出版期刊或单行文本,评论文章和获奖证书;舞台艺术表演类和紫阳民歌创作类:剧本、词曲创作原稿,演出的视频光盘或录像带、剧照、获奖证明;造型艺术类:作品原件(已被收藏的可提交图片文件)、获奖证书和有关附件材料。

第九条 参评作品时限为评选年的上一年1231日前的作品。凡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发表、出版的作品或参加展览、展演、展出、播出的优秀文艺作品(包括翻译作品和文艺评论),有切实可行的创作规划,在规定时间或者特定的文化活动中能够完成的创作项目均可申请参评。

第十条 同一作者如有不同艺术门类的多件作品,均可按门类上报参评;同一门类的作者原则上只能参评1件。已在往年获奖的作品即使是修改加工后的也不得重复推荐评奖。

第十一条 已获中、省、市奖励的优秀文艺作品,可授予特别荣誉奖,推荐时不受名额限制。

第十二条 非法出版物不得参评。

第十三条 紫阳县文艺作品创作奖,按文学、舞台艺术、造型艺术三大类评定,原则上每个类别各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优秀奖若干名,并严格执行标准,各文艺门类不搞平均分配,宁缺勿滥,确保质量。

第十四条 奖励标准:

1.文学类: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优秀奖1000元;

2.舞台艺术表演类:一等奖15000元,二等奖10000元,三等奖8000元、优秀奖2000元;

3.造型艺术类: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优秀奖1000元。

第十五条 设立特别荣誉奖,以奖励在全国及全省获奖的优秀作品。

1.在文化部、中国文联、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及中宣部等获奖的文学艺术类作品,不分等级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0元。

2.在省级获得舞台艺术类奖励的作品,一等奖奖励20000元,二等奖奖励10000元,三等奖奖励5000元,优秀奖奖励2000元。

3.在市级获舞台艺术表演类奖励的作品,一等奖奖励10000元,二等奖奖励5000元,三等级奖励2000元,优秀奖奖励1000元。

4.以上获奖项目,按最高奖项金额,予以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十六条 参评作品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单位或个人的形式,按照选送作品的要求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按专业评审组(初评)和评委会(终评)两级进行,所有申报作品均需逐级参加评审。

第十八条 各专业评审组提前制订好相关门类文艺作品评审细则并报评委会审定,按照该评审细则对申报的作品进行认真评审,并推荐一、二、三等奖作品。

第十九条 评委会根据各专业评审组的推荐,对一、二、三等奖进行终评。终评会必须有超过评委总数2/3的评委参加,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得票超过参会评委的半数方为有效,若一次不成功,可再行投票。

第二十条 评选获奖的文艺作品将在县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以接受群众监督,一周内无异议,即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或单位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及多头评奖,在评审期间被发现的,取消该次评奖资格,并提出严肃批评,已获奖的,撤销有关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通知申报者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获奖作品因知识产权、署名权或奖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者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评委会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认真执行评审标准,坚持质量第一和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团结协作,秉公尽职,保守秘密。

第二十四条 评审人员如有徇私舞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评审资格。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紫阳文化文物旅游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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