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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范本
作者:紫阳县总工会  文章来源:紫阳县总工会  点击数11312  更新时间:2012-03-07 11:20:44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企业 (含公司、工厂、下同)工会和企业行政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合作共享,共谋企业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陕西省集体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企业工会(下称“工会”)是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合同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签订本合同必须经由工会和企业双方进行平等协商并达成一致。

第四条 平等协商和签订本合同,应当遵循依法办事、平等合作、协商一致、权利与义务统一和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工会的各项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工会依法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街道,动员和引导职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第七条 本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本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章 职工聘用

 

第九条 企业招聘职工必须在本合同的规范下,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须在职工上岗之前订立;已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补签劳动合同。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有工会代表在场。

第十条 聘用职工,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双方应当就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并由企业负责制作和提供标准文本。企业制订和修改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 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除临时工、季节工以外,有固定期限的,合同期限不得少于2年。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在履行期满后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履行期满30日内依法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或者男职工连续工龄满25岁、女职工连续工龄满20年,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

第十三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或者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本人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任期或者三期期满为止。当事人双方已续签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三章 工资、福利及津贴

 

第十四条 企业遵照按劳分配与同工同酬原则,建立基本工资制度。

企业通过对各工种和岗位的劳动条件、实际劳动消耗量以及对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等诸因素进行劳动评价,分别确定企业的工资标准和职工的工资报酬。

职工个人工资的确定,以职工本人劳动数量和质量为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同一工种和岗位上工作的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第十六条 企业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月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 工会在每年3月份,根据上年度本市企业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劳动资源变动状况和企业经济效益等情况,经征求职工意见,向企业提出本年度调整工资的要求。

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工资增长机制。工资增长应坚持企业行政与工会集体协商谈判的方式,制定增资方案,决定增资手段和办法。

第十九条 对于计件工资报酬,企业根据工作物等级、劳动定额等因素,合理地确定计件单价和分配办法,并定期予以修改和公布。

第二十条 企业根据政府颁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会同工会制定本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一)在政府颁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数上加浮  %

(二)工资系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得的实得货币工资。

(三)工资不包括职工处长工作时间(以下称“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企业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的福利待遇。

职工每月实得工资报酬不得低于本条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企业提取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工资管理及工资支付等事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提取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工资管理及工资支付等事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企业依照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发放各类津贴。

第二十四条 对于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报酬,企业依照规章制度予以扣罚的,在符合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基础上,每月扣罚的金额总数不得超过职工前3个月实得平均月工资额的20%。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前款规定,公司须退还乱扣滥罚部分,并按乱扣滥罚部分10%的金额向职工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五条 企业依法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对于因生产特点决定,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工种和岗位,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所需安排加班加点的,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并依下列要求处理相关事宜:

(一)每次加班加点均应事先提出理由,确定工作量和投入人数,经征得工会同意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依法向职工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三)对实行计件工资(含全额计件)的职工,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有损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或者制度性的加班加点,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职工予以抵制。

第二十八条 企业依法保障职工的各类休息和休假。

企业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依法实行职工带薪休假(下称“年休假”)制度。具体标准,可由企业会同工会另行商定,但不得违背下列要求:

(一)年休假最低不得少于7天,最高不得超过28天。

(二)职工不得跨年度享受年休假。

 

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九条 企业依照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三十条 企业工作场所、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危险物品管理,均须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安全卫生的规定。

企业施工及施工现场,各类脚手架板、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均须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技术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建立健全粉尘、毒物、物理有害因素的劳动卫生工程设施,并确保有关指标不超过预防医学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企业按规定向从事有害有毒工作的职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疗养机会及相关的费用,每年应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工会依法支持企业进行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检查、监督安全卫生情况。

第三十三条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护。

第三十四条 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企业应及时通知工会协助处理,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

 

第六章 社会保险

 

第三十五条 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职工出现因工造成职业病、负伤、致残、死亡,或者患病、非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者退职退休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等情况,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企业应当协助该企业获得物质帮助,并按规定为该职工提供相应的待遇。

 

第七章 合同责任的保证

 

第三十七条 工会与企业双方为加强合作和联系,保障集体合同的履行,建立以下制度:

(一)每月或者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双方就当月(季)有关的重大事宜和职工利益问题进行通报、协商。必要时,亦可随时进行协商。

(二)企业召开董事会或者行政办公会议(包括预备会议),应有工会主席或其他授权的代表列席,并听取工会主席(代表)的意见。

(三)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活动,占用当月生产和工作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的,企业应予同意;工会委员会可邀请企业行政领导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

(四)企业应依法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第三十八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职期间,非经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亦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辞退。

第三十九条 企业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清理、整顿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标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

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征求工会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条 企业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二)明确劳动纪律,加强协作,共同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工资制度、奖惩制度。

(四)生产和工作程序规程、劳动条件和标准。

(五)爱护公共财产,严守公司商业秘密。

第四十一条 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或者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企业依照或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惩处。

第四十二条 对职工记功、记大功、晋级和配发奖金,由工会提出建议并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研究决定;拟对职工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由工会提出建议并与企业主管部门协商后,向上级工会推荐。

评定职工奖励的工作应在每年年底前进行,如实际情况需要,亦可及时评定。配发奖金每月宜进行一次,个别确有突出贡献而需作特殊处理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企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由企业行政会议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在听取职工本人申辩后决定。

第四十四条 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犯有重大过错的职工作出辞退决定时,除本合同另有规定的情况以外,应符合下列程序:

(一)企业正职负责人或公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动议。

(二)征求工会意见。

(三)发给职工辞退证明书,并载明理由。

(四)发给职工辞退证明书,并载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企业对职工作出开除、除名处理,应符合下列程序:

(一)企业正职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二)征求工会意见。

(三)开除职工须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决定;除名处理须由企业行政会议或者专门小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四)书面通知职工本人。

第八章 劳动争议

第四十六条 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主席依照承担《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承担调解委员会主任的职责,并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

第四十七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属集体劳动争议,工会与企业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处。

第四十八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申请调解的,除法定事由外,该项申请应当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逾期得依法定程序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依前款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人在解决争议过程中,不得隐匿、销毁或伪造证据。

第四十九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依法争议,不得法制化矛盾。

第九章 合同的改造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予以修改或者变更。

第五十一条 履行本合同期间,若出现违约责任,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二)一方违反本合同造成损害后果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实际损失。但一方因另一方违反本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三)违反本合同,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四)对由于失职、渎职或者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五)本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任何一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有关合同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标准,由双方另行商定,其商定结果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三条 一方违反本合同侵犯另一方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自正式订立之日起,履行期为3年。视实际需要,每年可修订一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双方经集体协商,应续签新的集体合同。

第五十五条 对于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应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亦无明文规定的,须由工会与企业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正式签订后,若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废、改、立,应依下列标准识别本合同的效力:

(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无溯及力的,本合同仍然有效。

(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有溯及力的,依溯及力涉及的内容和范围;本合同的规定优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的,依本合同执行;本合同的规定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相抵触的,依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正式签订后7日以内,双方得成立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本合同进行年度检查。

第五十八条 履行本合同期间,若遇企业发生合并、转让、分立等情况,本合同应对原全体职工有效至新的集体合同签订;若合并、转让、分立后的用人单位尚未签订集体合同,则本合同自该用人单位发生产权变化生效时起1年内仍然有效。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合同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第六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5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留存备案;一份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份报上级工会。

 

 

企业工会主席       企业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企业工资集体合同

 

第一条 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陕西省集体合同条例》、《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经企业方与职工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协商双方经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分析与预测,结合其他相关经济因素,对照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意见:

1、在上年度企业人均工资   元的基础上,本年度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水平调整为  %

2、工资调整办法:   

3、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和技发标准:   

4、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5、企业以法定货币(人民币)形式,于每月 日支付全体职工工资、如遇节假日、休息日可提前或推后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6、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修假、计划生育假、产假期间,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7、职工在病假、事假及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支付办法为:   

8、奖金的分配形式:   

9、生产性津贴的分配形式:   

10、生活性补贴的分配形式为:   

11、各项福利待遇为:   

第三条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进行修改或变更。

1、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工资集体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难以履行时;

2、本地区或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发生较大变化;

3、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职工实际工资收入。

第四条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1、企业破产或濒临破产;

2、合同双方发生重大分歧,企业生产经营不能正常运行;

3、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由于协商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条款不能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

3、协商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4、协商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由集体合同监督小组负责监督,监督小组每年不少于两次向企业和工会联系会议汇报。联系会议有权针对问题适时协商。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于    日起到    日止。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当地劳动部门和企业上级工会各一份。

以上所列条款已经协商双方确认无误。

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字):   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字):

     

 企业(章):       工会(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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