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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指南         ★★★
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指南
作者:工会 文章来源:紫阳县总工会 点击数:3507 更新时间:2012-03-07 14:08:16

 

 

   为规范我县工会组织建设工作,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现将工会组建工作规范如下:

一、工会性质

1、工会是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以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二、规定要求

1、凡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2、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同一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组织中;同一行业或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行业工会联合委员会(简称联合会)。

3、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单位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小组,选举小组长或组织员一人。

4、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女职工十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委员会可以设专职主任,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中的女委员兼任。

5、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或者会员大会决定。

6、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三、组织原则

1、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2、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3、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4、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5、行业工会、乡镇工会的委员会,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一定比例的代表组成。

6、成立或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7、企事业工会主席,按照紫组发(1999)年150号文件精神规定,享受同级党政副职待遇。

四、建会筹备

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根据职工群众的愿望,拟定成立工会组织,由所在的乡、镇、村和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党组织负责组织筹备,成立筹备小组。

1、组织动员:筹备小组报告上级工会拟定成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职工填写入会申请表,审批职工入会,为职工办理工会会员证。

2、会员代表:会员在200人以下的基层工会,一般应召开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代表人数比例不得少于会员的30%

3、会员代表比例: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应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一线工人会员代表,一般应占会员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4、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的候选人,由其所在单位(车间、分厂)工会组织,按照基层工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代表条件,组织会员讨论提出名单,由代表所在单位的工会负责人主持,经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为正式代表。

5、基层工会会员大会代表,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6、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有效。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废票;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有效票。

7、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为正式代表。

8、会员代表的任期与基层工会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从每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完成后为止。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9、会员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对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工作、对基层工会领导人提出批评、建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10、会员代表的职责是

1)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2)积极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认真听取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认真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认真负责地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3)严肃负责地履行民主选举的权利,认真做好各项民主选举工作。

4)积极参加对基层工会领导人的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实事求是地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5)经常保持与本单位会员群众的密切关系,注意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工会委员会反映,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积极为做好各项工作献计献荣。

6)积极宣传贯彻基层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团结和带动会员群众完成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11、会员代表因故调离原选举单位,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时,代表资格自然免除。原选举单位出现的会员代表的缺额,由全体会员另行选举,并报基层工会委员会审批。

12、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委员名额一般按会员人数确定,25人以下者、可设3名委员组成工会委员会,可设组织员1人。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7人,组成工会委员会。

13、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11人组成。

五、工会选举

  (一)基层工会委员会的设置

  1、基层委员会为了便于开展工作,可根据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实际,设立工会委员会、联合会、工会小组。

  2、工会委员会一般由37人组成,委员会的委员设单数。

  3、联合会由所属行业的工会委员会或工会小组的成员组成,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4、工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单位会员人数少,可不设副主席。

  5、工会委员会委员分工:根据本单位工作特点,可设组织、宣传、文体、经费、安全、女工、生活等委员,负责委员会工作。

  (二)委员候选人的提名

1、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均应按照干部“四化”的标准,热心工会工作,受到群众信赖的人员中选定。

2、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候选人实行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单位不提出委员、主席候选人建议名单,由会员大会直接选举委员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为序,由高到低,取够多于一名应选人的候选人名单,再进行正式选举。

3、主席、副主席一般由委员会中选举产生。

(三)选举

1、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选举。

2、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工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集中各代表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3、新成立、恢复成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联合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由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4、选举前,选举单位工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名单、简历及有关情况向选举人介绍。

5、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票人由全体会员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中推选,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6、选举设记票人、唱票人,由大会执行主席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中指定。

7、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以姓氏笔化为序排列。

8、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9、选举收回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为废票。

10、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11、大会执行主席根据规定,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

12、选出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工会审批。联合会由所属行业的主管单位的工会工作委员会或联合会筹备小组上报县总工会审批。

六、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

    2、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

其它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3、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定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协议,并监督执行。

4、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5、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6、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

7、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8、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

9、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和工会企业、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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